關于傷殘等級和賠償指數的評定
1.受傷人員符合一處傷殘等級者,一級傷殘(人體致殘率100%)相當于傷殘賠償指數100%,二級傷殘(人體致殘率90%)相當于傷殘賠償指數90%,依次類推,十級傷殘(人體致殘率10%)相當于傷殘賠償指數10%。
2.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需綜合計算累計傷殘賠償指數,具體計算方法如下:累計傷殘賠償指數=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的確定:六~十級傷殘,每增加一處,增加5%;二~五級傷殘,直接增加10%。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不得超過10%;累計傷殘賠償指數不得超過100%。
3.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應當在委托函中寫明鑒定事項包括評定受傷人員傷殘等級和賠償指數。受傷人員有一處傷殘的,鑒定機構在鑒定報告中直接寫明傷殘等級和賠償指數;受傷人員有多處傷殘的,鑒定機構在鑒定報告中分別寫明各處傷殘的等級以及累計賠償指數。
4.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依據鑒定機構評定的賠償指數計算賠償金額;確需調整賠償指數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